財會〔2022〕31號
國務院有關部委、有關直屬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,財政部各地監管局,有關單位:
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,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,同時,保持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,我們制定了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》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執行中如有問題,請及時反饋我部。
財 政 部
2022年11月30日
一、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
該問題主要涉及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——所得稅》 等準則。
( 一 ) 相關會計處理。
對于不是企業合并、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 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(或可抵扣虧損)、且初始確認的資產和 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的單項交易 (包括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 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,以及因固定資產等存在棄置 義務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交易等,以下簡 稱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),不適用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 ——所得稅》第十一條 ( 二 )、第十三條關于豁免初始確認 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。企業對該交易因 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 扣暫時性差異,應當根據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——所得 稅》等有關規定,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 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。
( 二 ) 新舊銜接。
對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 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,企業 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。對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 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初因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而 確認的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,以及確認的棄置義務相關預 計負債和對應的相關資產,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 暫時性差異的,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和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——所得稅》的規定,將累積影響數調整財務報表列報最 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財務報表項目。企業進行 上述調整的,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。
本解釋內容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,若提前執行 還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。
二、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 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
該問題主要涉及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——所得稅》 等準則。
( 一 ) 相關會計處理。
對于企業 (指發行方,下同) 按照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—— 金融工具列報》 等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(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永續債等),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 政策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,企業應當在確認應付股利時,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。該股利的所得稅 影響通常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更為直接 相關,企業應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 時所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,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 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 (含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)。對 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產生損益的交易或事項,該股利 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當期損益;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 以前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交易或事項,該股利的所得稅影 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。
( 二 ) 新舊銜接。
本解釋規定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確認應付股 利發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的,涉及所 得稅影響且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,企業應當按照本解 釋的規定進行調整。本解釋規定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確認應付股利發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關金融工 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終止確認的,涉及所得稅影響且 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,企業應當進行追溯調整。企業 進行上述調整的,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。
三、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 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
該問題主要涉及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——股份支付》 等準則。
( 一 ) 相關會計處理。
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, 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,在修改日,企業應當按 照所授予權益工具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 支付,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,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 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,兩者之間的差額計 入當期損益。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修改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后 的情形。
如果由于修改延長或縮短了等待期,企業應當按照修改 后的等待期進行上述會計處理 (無需考慮不利修改的有關會 計處理規定)。
如果企業取消一項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,授予一項以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,并在授予權益工具日認定其是用來替 代已取消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( 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 被取消的除外) 的,適用本解釋的上述規定。
( 二 ) 新舊銜接。
對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釋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釋規 定的上述交易,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。對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發生的本解釋規定的上述交易,未按照 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,企業應當進行調整,將累積影響數調 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財務報表項目,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、 內容和原因,以及當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 目名稱和調整金額。
四、生效日期
本解釋 “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 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”內容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;“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 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”、“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”內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。